社会团体兼职规定_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

199 2023-12-30 04:34

社会团体兼职规定_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

第十八条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长期从事日常工作,在职干部一经发现,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十九条对于违规兼职、屡劝不改的干部,根据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

≥ω≤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档案馆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馆现职、退休干部。一、兼职原则现职、退休1、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

(#`′)凸 26. 第十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兼职的领导人员,不得领取经营实体和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若干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从严管理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现就进一步规范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作如下规定: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一、规范干部兼职行为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存在违规兼职的,应立即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对确因特殊情况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通知》陕组通字〔2021〕70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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